紅網邵陽6月11日訊(通訊員 張麗)開車壓壞了加油站的一塊路障牌,因賠償問題與工作人員發生口角,後被要求當面把事情講清楚,雙方發生肢体衝突,男子情急之下取下加油槍噴放大量汽油後點燃,導致包括自己在內5人被燒傷,其中一人重傷。2014年6月11日,犯罪嫌疑人何某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被湖南省邵陽市大祥區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。
  2013年9月12日下午14時許,何某駕駛自己的小汽車到邵陽市公交油料公司南門口加油站加油,不小心壓壞了一塊路障牌。加油站工作人員唐某、陳某過來與之理論,後三人因賠償問題發生口角,何某堅持不賠償並駕車離開了加油站。
  當天下午17時許,何某的母親主動到加油站交了25元的賠償款。本以為可以息事寧人,可事情並沒有就此結束。
  當天下午18時許,加油站工作人員唐某、朱某等人在一起吃晚飯,閑聊時與朱某的丈夫彭某說起了這件事。彭某及其朋友表示不能就這麼算了,當即給何某打電話,要他到加油站來,當面把事情“說清楚”。19時許,何某如約而至。雙方見面後,沒說幾句就發生了肢体衝突,彭某等四人一起毆打何某,何某毫無招架之力。四人解氣之後準備離開,沒想到何某突然返身衝到加油站1號加油機旁,抽出加油槍扣下扳機,噴出大量的汽油。唐某、陳某、禹某、龍某等人見狀,便衝上去與何某爭奪油槍。爭搶之中,何某隨身掏出打火機將汽油點燃,當即引起大火,導致該4人被燒傷,何某自己也被燒傷。後經法醫鑒定,唐某所受傷害已構成重傷,龍某構成輕傷。
  檢察官認為,何某故意在加油站公共危險區域內,噴放加油機汽油並點燃,引發大火,致使多人被燒傷,其行為已觸犯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,犯罪事實清楚,證據確實充分,應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。  (原標題:壓壞加油站路障牌被毆打 持加油槍縱火反抗燒傷多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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